The Definitive Guide to 債務重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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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用語上,破產與倒產不同,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,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算程序;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。[來源請求]
但若家庭成員曾為破產人的債項簽署個人擔保,或有其他特殊情況,則或會被受影響。
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,應自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,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。但聲請人如有支店或代辦商在遠隔之地者,得酌量延長之,債權人會議期日,應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。
《公司條例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,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,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,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,則屬例外。
前項債權人,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,非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,不得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破產人之債務人,在破產宣告後,對於破產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破產債權者。
理論上,因現時無法例規定貸款機構不可以借錢予已破產人士,所以他們最後如批出貸款,亦是商業決定,並無犯法。但現實操作上,銀行及財務公司會因應風險管理,都有一套守則,甚少會借貸予破產人士。
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,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,並得命監督人、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。
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,破產人的所有財產(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),包括破產人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,將會歸屬破產人的破產案受託人,並會一直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直至破產人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。解除破產並不等同破產人的受託人已完成破產人的產業管理。
債務人聲請和解時,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,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。
破產人可向法院提交抗辯書,法院將會進行聆訊。但是,破產人須緊記,如果法院裁定破產人的抗辯失敗,法院可能會向破產人發出訟費命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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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不起樓的第二個解決方案就是賣樓套現還錢。香港有很多人,特別是家庭都好怕要搬屋走來走去,不過如果去到供不起樓的極端情況之下,賣樓套現反而是最實際最易解決財政問題的方法。賣樓之後可以選擇租住平價單位解決住屋及財政困局的燃眉之急,按揭供款甩身後也會壓力大減。